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符合這幾種情況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勞動者按照相關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相關繳費工作,按照規定所在單位和本人需要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才能符合領取條件。
2、非勞動者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符合領取條件,具體包括以下5種。
勞動者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1)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3)所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所在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地方政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