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被撫養的子女在十周歲以下,雖然原來已經有過協議,或者經法院判決,但該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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