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故意的意思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隻是對侵害範圍與侵害性質的認識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概括故意是刑法學術語,不确定故意的一種,又叫"韋伯故意"。
概括故意認識内容的不确定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侵害個體不明确,例如,某人在鬧市區向人群中投擲炸彈,雖知一定會有人傷亡,但究竟是死亡還是傷害,行為人無法确定;二是危害範圍不明确,例如,上述情況下,炸彈爆炸将死傷多少人,行為人缺少明确的認識;三是侵害對象不明确,炸彈爆炸到底是炸死某甲,還是炸死某乙,行為人同樣沒有明确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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