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有住房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是需要被收回的。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租賃期内,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公有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将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公有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标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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