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死刑大都在秋冬季。古代死刑犯被判死刑之後通常都會要求集中處死,亦會事先公告,在秋冬實行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閑,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衆觀看。
一般行刑的時間大約集中在9-10月之間,所以會有秋後問斬一詞,因秋季帶有肅殺之氣,再則大概是因冬天百物蕭條,亦是進入一年的尾聲,亦适合執刑。
漢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将這個含義上升到理論高度,認為慶、賞、罰、刑為帝王的四種執政行為,要與四季變化相适應,此即後來所說的“秋後問斬”。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隻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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