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正式的送養和收養手續的,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歸孩子的親生父母所有,可以與對方協商要回孩子撫養權;已經正式辦理了收養手續,那麼就意味着自己放棄了孩子的監護權,撫養權不能要回。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26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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