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也就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如果戶口遷移到了城市,就不再屬于本經濟組織的成員,理論上都要把土地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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