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過2小時。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屬特别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除特殊情況外,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特别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人員要迅速主動了解現場情況,及時将有關情況報省政府應急辦,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
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如發生地震、洪澇災害,危化品和城市人口密集地區火災、爆炸,重大社會穩定事件等,要邊報告、邊跟蹤續報。
有關部門應與事發現場建立固定聯絡渠道,指定現場指揮部專人與省政府應急辦保持聯系,節假日等特殊敏感時期,要實行“日報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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