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刑法》第219條規定,對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單位罰金;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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