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不需要董事會決議,但是經常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時,工商局會要求股權變更人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表決書。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内,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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