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隻能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随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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