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事情具體分析,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刑事傳喚時限采取以12小時為一般,24小時為例外的原則。刑警傳喚不是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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