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排工作。
2、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标,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後先安置,待國家計劃下達後統一結算;
3、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4、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5、在部隊被培養與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盡量做到專業對口;
6、無下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處有期徒刑以上外罰的,退伍軍隊安置機構不負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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