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确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将有關不動産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産登記本質上為産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動産登記又稱為不動産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确定的職能部門将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産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
登記包括的權力有: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産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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