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訴(appeal),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确,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2、申訴有兩種,一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則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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