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做假賬屬于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财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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