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類型具體如下:
1、欺詐: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行為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财産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财産等造成損害為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4、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為的性質、标的物的品種、質量等合同的内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緻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5、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緻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的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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