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幹粉滅火系統應設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當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用于經常有人的保護場所時可不設自動控制啟動方式。
2.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應在收到兩個獨立火災探測信号後才能啟動,并應延遲噴放,證識時間不應大于30s,且不得小于幹粉儲存容器的增壓時間。
(幹粉儲存容器增壓時間<延遲時間≤30s)
3.全淹沒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裝置應設置在防護區外鄰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裝置應設在保護對象附近的安全位置。 手動啟動裝置的安裝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所有手動啟動裝置都應明顯地标示出其對應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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