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中文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将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在《2000年通則》中,明确規定CFR術語隻能适用于海運和内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具體義務概括如下:
賣方義務: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買方義務
自負風險和費用;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産生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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