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的本質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适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征。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将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并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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