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3、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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