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資料圖:圖為最高人民法院。李慧思 攝
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最高法官方微信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幹問題的規定》于3月23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97次會議讨論通過,并于6月23日正式發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司法解釋明确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務、無法出庭的其他正當事由等四種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司法解釋明确,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别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協商确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司法解釋提到,對于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态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财産權益的;行政公益訴訟;被訴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規範性文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司法解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務;無法出庭的其他正當事由。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人民法院應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機關申請延期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延期開庭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監察機關、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且未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機關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準許後再次開庭審理時行政機關負責人仍未能出庭應訴,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在庭審中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者說明,行政機關負責人拒絕解釋或者說明,導緻庭審無法進行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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