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自願的,他們簽訂離婚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系。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經作了适當的分配和處理,并且雙方沒有争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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