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能随意要求變更。
但若存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協議離婚後則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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