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項目。
解釋:該收入實際上屬于銷售标書的行為,即屬于“商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内銷售貨物的單位,為增值稅的納稅人。企業收到投标單位的标書費,應繳納增值稅。企業應開具增值稅發票。由于屬于一種收入,且無相對應具體項,所以可計入“其它業務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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