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内,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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