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隻有在已經立案并且進入偵查階段的時候會監聽嫌疑人的電話,且一般在偵查重大職務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經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同意,才能采取特殊偵查手段的。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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