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無論是否分戶,都應視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以下特殊人員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不受夫妻關系等條件限制):
一是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是在監獄内服刑的人員;三是按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比如:家庭成員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法院宣告失蹤或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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