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财産所有權第一次産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為根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
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勞動生産、收益、孳息、添附、無主财産、拾得無主物、失散的飼養動物、先占、善意取得、沒收、征收、稅收。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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