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不可抗力的免責義務包括通知義務和提供證明的義務。通知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以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從而讓對方能夠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損失。提供證明的義務,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要在合理期限内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有關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如果當事人怠于實施這些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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