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财産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内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結果及時函複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将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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