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裡的結婚包括登記結婚和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司法實踐中,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确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結婚而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重新結婚而重婚,即先事實婚姻後法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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