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企業借合并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我國多部法律都有相關規定進行規制。除事先約定的,分立後的公司應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當第六十七條也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同樣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分立企業如未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則分立後的各企業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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