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産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别。
一﹑放棄繼承權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隻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産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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