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在執行完畢後,依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所撤銷的,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财務的一方應當返還。
3、其他機關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被制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确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财産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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