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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