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雖然不如實物證據來的客觀真實。但是隻要是收集程序合法,經過查證屬實的,言詞證據照樣可以當做定案的依據,隻不過要和其它證據相配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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