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與實務情形,律師認為,下列情形可以作為拒收的正當理由:
(一)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
(二)交付時不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三)道路、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使用條件。
(四)建設單位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未通知買受人。
(五)交付的時間遲延,達到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六)竣工測繪的房屋面積差異達到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标準。
上述情形中,前三種是出賣人不能證明達到交付條件,後三種是出賣人根本性違約,而且這些事實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證明的,這才是對抗出賣人交付的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内,出賣人應當承擔修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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