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内,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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