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加債權人會議會影響自己債權的實現。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産程序參與權,讨論決定有關破産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産議事機構。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64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财産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内,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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