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正常都是按六個月的普通程序。快慢取決于法官的辦案效率及訴訟的複雜性。一般情況下四個月左右會下達開庭傳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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