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傷認定超過一年,應當先到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可能會以超過1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并給當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再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也不予受理,然後以人身損害評殘标準進行傷殘鑒定,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然後法院會看單位的意見,如果單位同意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法院則會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工傷評殘标準進行鑒定,按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如果單位同意按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處理,法院則直接按提供勞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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