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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追加夫妻一方為共同債務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08:16:04

執行中追加夫妻一方為共同債務人(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1

王鵬作(新華社發)

劉律師:

我妹妹的丈夫在外面做生意,向别人借了很多錢,結果全賠了,欠了很多債。我妹妹對借錢一事毫無所知。現在倆人要離婚,請問丈夫欠的債,妻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需要還這筆債嗎?民法典對這個是怎麼規定的?

河北讀者董璇

董璇讀者:

關于您提出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以下是相關解答。

民法典明确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

俗話說“親不過父母,近不過夫妻”,在中國社會道德觀念裡,夫妻一直被視作同甘共苦的命運共同體。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因此在夫妻離婚時,有時會出現一方莫名背負大額債務的情況。

經過長期司法實踐,在積累經驗與不斷完善後,民法典吸收了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婚姻家庭編第1064條明确給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為司法裁判提供了統一規則。

什麼是“共債共簽原則”?這個原則是指民法典第1064條中:“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簡單解釋“共債共簽原則”,就是如果夫妻雙方都以自身的行為表示一起承擔這筆債務,那麼這筆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在借貸關系中,當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簽名時,這筆借款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或者雖然借條上隻有丈夫的簽名,但之後妻子口頭上說了一句“我和我丈夫會還錢的”,這也可以作為共同債務的表示;甚至也可以是借錢時夫妻雙方都在場,丈夫雖然沒在借條上簽字,但丈夫在妻子簽訂借條時一直在場,這是一種默示的表示方式,這筆借款也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妻子在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丈夫欠下的巨額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除了上述夫妻雙方知情而且表示一起承擔的債務以外,民法典第1064條還規定了即使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情況:一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債務。

第一種情況“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比如丈夫向人借錢買了一輛作為上班代步工具的普通汽車,雖然妻子對丈夫借錢毫不知情,不知道向誰借的、什麼時候借的、借了多少,但是因為借錢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丈夫在家裡并不富裕的情況下,還大額借款買豪車、名貴字畫收藏,這就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如果妻子不知情,則這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屬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要依據每個家庭自身的經濟水平來判斷。如果一個家庭生活水平較高,平日消費水平高,經常購買奢侈品、收藏品的,那麼購買奢侈品、收藏品對這個家庭來說就不屬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種情況“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債務”。沿用上一個例子,雖然家裡窮困潦倒,丈夫借錢買了豪車,但是妻子經常開這輛豪車上下班,那麼這筆借款夫妻應該共同償還,因為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丈夫為了做生意向别人借了很多錢,妻子雖然對這些借款并不知情,但是家裡的主要生活來源是丈夫做生意賺的錢,這種情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産經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丈夫借錢偷偷買股票,妻子完全不知情,股票賺的錢被丈夫藏起來了或者給了别人,那麼這個炒股行為就不是夫妻共同生産經營活動,為此借的錢也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關于丈夫借錢用于做生意,而妻子對借錢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妻子是否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問題,需要看丈夫做生意的行為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産經營活動,如果是,則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則屬于丈夫個人債務。

律師提醒

為了避免夫妻一方“被負債”的情況出現,建議夫妻日常生活中加強溝通,雙方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決定權。除此之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對外的個人債務以丈夫或者妻子的個人财産清償,但是這份協議必須讓債權人知道才可以對債權人有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債權人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規定,以上事實需要由債權人負責拿證據證明。這就提醒大家,以後借錢給别人的時候要提高風險意識、證據意識,如果借款人有配偶,就要問一下是夫妻借款還是個人借款、借款用來幹什麼,并且這些事實要盡量留下證據。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興燕律師、律師助理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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