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辦理納稅人發生遺失、被盜《發票領購簿》情況時,應于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到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發行的非娛樂性報刊、雜志,或者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報《稅務證件挂失報告表》,并提供以下資料:陳述事實經過的書面報告、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辦理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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