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審結。
2、一審判決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内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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