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注銷稅務登記的非正常戶,又前來履行納稅義務或被稅務機關稽查結案予以處罰的,稅務機關對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沿用原納稅編号),納入正常戶管理。
2、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後,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而繼續從事原業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重新稅務登記。《稅務登記證》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一般一至二年驗證一次,三至五年換證一次。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持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管理科登記窗口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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