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礎考試具備下列條件人員,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職業實踐最少時間為一年。
2、1971年含1971年以後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曆的人員,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築工程分類标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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