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鑒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請鑒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聽證、取證。
(四)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五)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内,受理機構将鑒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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