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終止的事由有以下6種:
1、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
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内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産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時,債務人将該标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即債權人抛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緻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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