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八條,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四十七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後30日内,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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